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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加“毒”料 判你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4-06-20 09:50:48


2014年5月23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朱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10月9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周口市川汇区西杨庄被告人朱风租房卤肉处检查时,发现一瓶已开瓶使用的亚硝酸钠。经查被告人朱风为了使卤肉更有味道,在制作卤肉时添加购买的亚硝酸钠并将卤肉出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风违反国家规定,在自己生产的熟肉制品内添加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亚硝酸钠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郭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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