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6月17日电 (记者 冀天福 通讯员 陈金华 李 奎)今天,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该院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某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45岁的张某某系虞城县杨集镇的一名农村妇女, 2009年加入“全能神”邪教后,积极参与该组织活动,传播邪教组织宣传品,并负责保管该组织的物品、账目,同案犯王某(已判刑)负责该邪教组织小区发展成员。2012年11月16日公安人员当场从张某某家中扣押“全能神”书籍150册、宣传单30张、光盘118张、账单32张、书写笔记7本等。
2013年4月8日,虞城县法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随案移送的物品依法没收。
判决生效后,虞城县法院将张某某交由虞城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教育改造。身为罪犯的张某某本应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但张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却擅自脱离监管,时间超过一个月。今年5月13日,执行机关虞城县司法局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张某某的缓刑。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了前述裁决。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6-18 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