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自己建房方便,擅自损坏公共道路,影响了邻居的正常出行,被邻居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6月19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纠纷案,一审判决二被告郭某、李某将损坏的道路以不低于1.5米的标准予以修复。
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李某是邻居关系。2013年元月底,二被告为扩建房屋,擅自在自家北墙外开挖,损坏了原告北墙边的道路,使道路最窄处不足1米,导致原告出路变窄,造成出行不便。事情发生后,原告通过村干部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调解未果,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一纸诉状将二被告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被告将损坏的道路修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二被告在没有取得相应的规划建设手续,也没有与原告杨某协商的情况下,为扩建房屋擅自将原、被告宅基地中间供原告出行的道路损坏,导致该道路狭窄,原告出行不便。二被告损坏道路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恢复。原告的基本道路出行权应当予以保障,二被告应在遵循道路原有走向的基础上,将该道路进行修复,并保证恢复路段最窄处不低于1.5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