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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欠工资 逃避支付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4-06-19 16:39:13


    被告人徐某承包工程完工后,采取关闭通讯工具,潜逃外地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5月22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徐某分别与某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和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负责承建在夏邑的建筑工程。工程完工后,两公司分别支付被告人徐某549528元和561624元工程款。被告人徐某领到工程款后,关闭手机躲藏,拒不支付拖欠司某某等29名工人工资352351元。工人到县劳动局反映后,2013年2月5日,被告人徐某的上一级承包商黄某某、李某某、徐某在县住建局施工股代替徐某某发放了拖欠29名工人工资。同年3月12日替徐某垫发工资的黄某某、李某某到劳动局要求其责令被告人徐某偿付欠款。同日,县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责令徐某某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徐某仍未支付。同年10月12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批准刑拘在逃,10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与黄某某、李某某达成协议,得到其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采取关闭通讯工具,潜逃外地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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