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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讨要抚养费 违反协议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6-18 16:13:11


    李某与李某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家庭琐事两人达成了分手协议,女儿由母亲李某抚养,父亲不支付抚养费。没多久,母亲却以女儿名义将父亲李某某告上法院,讨要抚养费。6月17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一审驳回了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2012年3月,李某与被告李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证。2012年10月15日,女儿李某甲出生。女儿出生后,李某与李某某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7月10日,李某与李某某过起了分居生活,并签订了分手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李某甲随其母亲李某生活,父亲李某某不支付抚养费。2014年2月28日,李某以原告李某甲的名义起诉李某某,以原告生活水平降低为由将李某某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原告600元抚养费。

    被告李某某辩称,当初自己与原告之母李某分居时签有分居协议,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如果李某养不起孩子,自己愿意抚养,李某不用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因感情不和分居,子女抚养问题,应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生活,有利于其获得良好的教育和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告父母分居时签有分手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原告遂其母生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该协议是原告之母与被告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没有提供原告生活需求发生变化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同时,被告表示愿意抚养原告,李某不用支付抚养费,被原告之母李某拒绝。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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