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因踏空跌入电梯井的农民工吕某获得了赔偿。
2012年2月11日上午,43岁的农民工吕某到平顶山市内A大厦住户家进行装修,直接从大厦一楼南门进入了大厦一、二层底商部分,由步梯从一层上到底商二层。因底商部分未有通往住宅的楼梯间,吕某在寻找楼梯间时,误将二楼由地下室通往地上三层底商的电梯间当作楼梯间,随手推开电梯间的铁门而步入,因里面黑暗,一脚踏空而从电梯井内坠落到地下一层而摔伤。
A大厦的业主为B开发公司,该工程于2011年10月31日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1年11月,M物业公司与B开发公司达成委托物业服务协议,由M物业公司对该大厦一至三层底商部分进行现场管理、安全防护及对四层以上部分住户提供物业服务。该大厦一至三层底商部分至今未投入使用,该场所为非公开开放场所,内部存在安全隐患,四面仍处于封闭状态,南面一层设置有进入的临时门。而进入大厦三层以上商住楼在大厦东面有开放的楼梯间供住户及外面人员进出。吕某因到住户家装修,在没有和大厦物业管理方联系情况下,误入底商一、二层。
吕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48272.04元。经鉴定,吕某损伤为二级伤残。就赔偿问题,吕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B开发公司、M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87179.38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吕某2012年2月11日在前往A大厦商住楼住户家中装修时,没有和该大厦物业管理部门事先取得联系,在没有找到进入住户家正确的入户途径情况下,误入该大厦尚未开放的二层底商楼,在没有判明光线昏暗的情况下,又误入电梯井,一脚踏空坠楼受到伤害。原告作为一个经常出入建筑工地进行装修的从业者,面对一非开放性建筑场所,在四面均封闭情况下应当意识到非经允许不得进入;并且也应知道在进入一个尚未投入使用、封闭的建筑物内部时,应预知其存在潜在的危险性,所以更应谨慎小心,愈加防范危险的发生。而其本人却疏忽大意,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误入电梯井一脚踩空坠楼受伤。对此原告吕某自身存有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A大厦一至三层底商楼已交工,但未投入使用。M物业公司在管理期间之所以将一层四面封闭防止有人进入,说明已意识到内部存在安全隐患。在一至三层底商楼内部存在安全隐患情况下,尽管其做了一些防范工作,但未严格管理和杜绝危险的发生,以至未能防止原告吕某进入电梯井并致使其坠落,受到伤害,对此M物业公司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M物业公司系受B开发公司委托对该楼进行管理,该责任应由委托方B开发公司承担。综上,根据事发时的现场情况,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被告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从平等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对此案的损害责任确定由双方平均分担。
法院确认吕某的损失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50683.06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结合吕某受损害的后果及其诉讼请求,法院确认B开发公司应赔偿吕某共计415341.53,其它损失由吕某自己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吕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15341.53元。;驳回原告吕某对被告M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