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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发布时间:2014-06-18 10:33:12


    针对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公布并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三种情形:(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在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上,存在以下特点:一是规范层级低。假冒注册商标是一种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直接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科技竞争力和原创能力,因此,在运用刑法规制此种违法行为时,如果要设定特殊的构成要素,应尽量在基本刑事法律中对该要素的具体内容加以直接规定,以利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快捷、准确的研判。由于我国刑法采取模糊性的表述方式,没有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内容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指引效用大为降低,不利于司法机关对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的打击。二是入罪门槛高。《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主要以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案件根本无法查清具体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而且,即使查清了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也可能由于没有达到非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规定的较高数额,而难以对那些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予以刑事追责。近年来,非法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违法分子为了逃避刑事处罚,故意采取多种手段降低、消除非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的难度不断加大,导致很多本应予以刑事追究的违法分子长期游离于刑事制裁范围之外。三是标准单一。虽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也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但是在该条第一款的(一)、(二)项中均是以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的,这就极易给人造成一种认识错觉,即司法解释主要是以违法人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判断标准,其他因素基本上是次要,甚至是可以完全忽略不计的。这种立法技术使得司法人员在办理具体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往往过分倚重审查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而对于其他严重的情节,比如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违法时间、给权利人造成的物质或声誉损害,是否曾被行政处罚或被裁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等关注的较少。

    保护注册商标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保护一个国家或地区投资环境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重要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而日益显现。如果任由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肆虐,就会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投资信心,对经济的正常运行形成致命威胁。我国已将建立创新型国家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战略决策,而要真正顺利实现这一宏伟的目标,加大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然而,从多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刑法在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上的力度不明显,效果不理想。这一点,从近些年来我国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的猖獗势头中可见一斑。造成这种不利状况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我国立法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特殊构成要素,即情节严重入罪标准的现行规定方面不能说没有重大关系。因此,为进一步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此类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猖獗的严峻形势,就必须对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中关于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加以重新检视和建构,以适应我国加大对注册商标保护的新需求。

    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内容进行重新设置,应该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一是可操作性要强。是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决定一项法律规范能否真正从纸面走入社会现实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社会生活中哪些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规定应该非常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方便司法人员对具体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准确的判断。二是全面性原则。在设定情节严重的具体内容时,不仅要考虑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还要考虑其他违法情节,比如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程度、是否屡教不改、违法行为的范围和程度等等因素。对情节严重的内容规定的越全面,就越能在最大范围内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刑罚规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打消违法行为人抱持的侥幸心理。三是统一性原则。违法行为人假冒的是一种注册商标还是两种以上的注册商标,其社会危害性并无本质的区别。侵害一种注册商标的危害程度不见得比侵害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危害程度小,因此,刑法规范对这两种违法行为不必有不同的评价和定性标准。建议取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即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情形。四是降低入罪数额门槛。现有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为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标准,这一规定数额标准过高,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可以考虑适当降低数额的标准。比如,可以将非法经营数额规定为三万元,违法所得数额规定为一万或者两万元。同理,对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也要适当降低各自的入罪门槛。五是规范层级要高。立法走向精细化是今后我国立法的一个重要方向。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哪些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最好能在刑法条文当中直接加以规定,从而全面提高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建议取消《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对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

    注册商标的保护事关一个国家的核心经济利益,加大对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保护强度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在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日益猖獗、假冒注册商品泛滥的现实情况下,刑法应该及时作出回应和调整,来编织一张更大、更密的保护之网,以实现在最大程度上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径,全面提升对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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