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宏渠将以其妻吕变卿为户名在偃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伍万元取出用于购买彩票。为不让妻子发现取钱的事实,2012年8月份,秦宏渠称在偃师市区通过一广告电话,找到一个专门制造假票证的人伪造了一份伍万元存单。同年12月,秦宏渠再次联系制假人员伪造出壹万元和陆万元存单各一张。2013年6月21日,其妻吕变卿持伪造的壹万元和陆万元存单到大口信用社查询时,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秦宏渠当日到大口派出所投案。
裁判结果
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偃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秦宏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宣判后,被告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秦宏渠故意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秦宏渠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例注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秦宏渠是否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本案在合议过程中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秦宏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理由如下:伪造金融票证犯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而伪造金融票证的,伪造金融票证犯罪又是数额犯,即伪造金融票证的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即可构成。本案中,被告人秦宏渠由于对彩票“痴迷”,为买彩票将以其妻为户名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伍万元取出购买彩票,怕被妻子发现自己取钱买彩票的事实,被告人秦宏渠找到一个专门制造假票证的人伪造了一份伍万元存单。同年12月,其再次联系制假人员伪造出壹万元和陆万元存单各一张。被告人秦宏渠虽仅仅为了欺骗妻子而伪造银行存单,并无使用该存单的目的,但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被告人秦宏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秦宏渠其行为构不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理由如下:伪造金融票证犯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而伪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就构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但行为人的主观上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至于那些确实既无营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等,而纯粹因个人兴趣等原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以自我欣赏、收藏而不让其流通的,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秦宏渠出于购买彩票不让妻子发现取钱的事实,而伪造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单,其主观目的不是为牟取非法利益,所以其行为构不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合议庭在处理中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即被告人秦宏渠的行为已侵害了国家金融票据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伪造金融票据罪对其定罪量刑是正确的。(一审合议庭成员:张菊环、申随波、田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