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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讲价惹纠纷 冲动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6-17 15:26:28


    因不满饭菜价格,食客与饭店老板起了争执,甚至还动手伤人。6月13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常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晚,被告人常某某在汝州市寄料镇一面馆内吃饭。9月7日凌晨1时许,常某某因饭价与该面馆老板张某发生口角,遂上前用凳子砸张某面部,致张某双侧鼻骨、鼻中隔多发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另查明,被害人张某于2014年1月1日病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常某某的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经济损失15000元,被害方对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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