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冯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
自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冯某某在濮阳县文留镇经营一家胡辣汤店,早餐供应油条。其油条在其炸油条时添加了碱和明矾,经检验,提取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为1430mg/kg。根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铝的残留量应≤100mg/kg,冯某某处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
明矾里含有大量的铝成分,铝是一种低毒金属元素,并非人体需要的微量元素,而是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污染物。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重金属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