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商丘市睢阳区的李某某于2013年7月2日购买三江源药业公司生产的120粒虫草胶囊5盒、单价1267元,以及160粒虫草胶囊2盒、单价1472元,合计9279元,该产品包装上缺乏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的标志、保质期等重要信息,李某某于当日对该产品及包装进行拍照,次日诉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江源药业公司退还货款9279元,并支付其货款10倍的赔偿金。
睢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虽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本案李某某于2013年7月2日购买三江源药业公司生产的虫草胶囊,于当日对涉案产品及包装进行拍照保全证据,并于次日诉至法院,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范畴,无权要求三江源药业公司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故李某某10倍货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三江源药业公司违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退还货款损失9279元,一审诉讼费用由三江源药业公司负担。一审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上述判决,李某某不服,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商丘中院民三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341元由李某某负担。
李某某不以消费为目的,知假买假,意图谋取高额赔偿,到头来发财不成,徒增诉累,还赔上了两千多元的诉讼费,这笔账怎么算也不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