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代还信用卡欠款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信用卡持有人黄某向申某还款58000元及利息。
黄某的信用卡欠款58000元其无力还款,便由案外人魏某代其向银行还款,约定还款后由魏某操作将该卡透支出58000元后,再还给魏某。魏某还完该款后再用黄某信用卡透支时银行拒绝透支,透支功能被锁定。魏某称该款系向申某所借,便将黄某邀至申某门市,黄某出具58000元的借据一张。后黄某以银行拒绝透支系因魏某操作失误所致为由拒绝还款,形成纠纷。
庭审中,黄某主要辩称理由是与申某未发生借款关系,申某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法院经审理认为,申某系借条的实际持有人,黄某系借条中署名的借款人,且黄某亦承认该借款已用于归还其银行信用卡欠款,亦已打入该信用卡账户,并承认至今尚未还款。黄某虽称真正债权人不是申某而是魏某,其不应向申某还款。但黄某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相比较而言,申某持有借条,并有证人魏某予以佐证,证据优势明显。因此,法院认为,申某作为原告符合法律规定,黄某理应还款。另因该借条未约定利息,对申某要求的起诉前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遂判决黄某偿还申某借款58000元及起诉后的利息,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