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房地产开发商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4-06-13 16:07:50


    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首期购房款后,开发商竟一直不通知购房者交纳余下购房款,并拒绝向购房者交付已达交付条件的房屋。6月1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购房协议(住宅)》,并向原告姜某交付争议房屋。

    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5日,姜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购房协议书(住宅),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将开发的房屋(面积154.75平方米),出售给姜某,房款总价104035元,其中现金52017.5元,净值储金股单为52017.5元。协议签订之日,姜某按所购房产的总价款先支付给被告4万元,剩余现金部分及储金单于交房时一次付清。

    另查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住宅小区项目工程于2004年2月开工,2008年取得预售许可证,2008年10月竣工。

    原告姜某于2004年5月15日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了购房款4万元后,一直等待其通知交纳下余房款并交付房屋无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把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

    法院认为,2003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书(住宅)》,并于2004年5月15日交纳购房款4万元,《购房协议书(住宅)》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应认定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合同关系,被告虽在签订该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但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已于2008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故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为有效合同。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付清了部分房款,但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交纳下余房款,原告购买的房屋已经竣工,被告拒不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合同约定房屋的同时,原告应将剩余购房款一并缴纳完毕。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