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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砚钧诉被告剑南文学杂志社耿淑丽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06-12 08:29:10


    案情介绍

    案由:一审判决被告剑南文学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张砚钧的涉案美术作品,停止出版发行,被告剑南文学杂志刊登致歉声明;被告耿淑丽停止销售该侵权杂志,被告剑南文学杂志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八百元。

    开庭时间:2014-06-12 10:00

    开庭地点:省法院2号楼3楼5号审判庭

    基本案情:一审判决被告剑南文学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张砚钧的涉案美术作品,停止出版发行,被告剑南文学杂志刊登致歉声明;被告耿淑丽停止销售该侵权杂志,被告剑南文学杂志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八百元。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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