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母亲为包庇儿子,竞顶替是自己所为,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于5月28日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母子俩双双获刑。
2011年4月29日23时39分许,被告人晋某驾驶一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姚电大道万和世家路口处时与被害人王某、陈某驾乘的一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陈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5时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晋某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事故现场,由其母亲常某顶替。经认定,被告人晋某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陈某无责任。被告人常某为帮助其子晋某逃避法律追究,作假证明包庇晋某。2011年5月6日被告人晋某向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经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湛河交警大队调解,被告人晋某及其亲属于2011年5月13日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陈某的亲属各250000元整,于2013年12月9日自愿赔偿被害人王某、陈某的亲属各121500元。被害人王某、陈某的亲属均对被告人晋某、常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常某为帮助其子晋某逃避法律追究,作假证明包庇晋某,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晋某、常某积极赔偿二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得到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常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