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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倾心细致讲情释法 妇女儿童权益得以保障

  发布时间:2014-06-10 15:55:37


    原告王丽(化名)与被告牛东(化名)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26日到偃师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3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牛小宝(化名)。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牛东常年在其父母开办的陕西省榆林市一防盗门厂工作。原告王丽带孩子在偃师市区居住生活。

    2014年1月29日在偃师市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再次发生争执后,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原告向其娘家人求救,后原告娘家人与被告及其家人发生争执,继而又发生被告及其家人殴打原告及其娘家人的情况,原告曾向偃师市公安局报警。由此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3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同意离婚。2014年4月17日开庭后,法庭趁热打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首先让被告向原告认错、道歉,赢得原告的谅解,鉴于被告经济状况较好,被告抚养儿子牛小宝,对牛小宝今后的成长更为有利,同时保护原告对儿子的探望权,另让被告在经济上对原告进行最大程度的补偿。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丽提出离婚,被告牛东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牛小宝由被告牛东抚养,被告牛东不要求原告王丽承担子女抚养费。原告王丽对牛小宝有探望权,被告牛东应予以协助。被告牛东携子回偃师后,提前告知原告王丽安排探望。待牛小宝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原告王丽的婚前财产棉被4条归原告所有。被告牛东于调解书送达后3日内返还原告。四、被告牛东一次性支付原告王丽经济补偿款5万元,于调解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完毕。五、其他问题,双方互不争执。六、本案受理费由被告牛东承担。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在法庭工作人员主持下,当天中午双方当事人完成全部交接手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处理都表示非常满意,双方对法院工作人员热情的态度、辛勤的工作,尤其是对留守妇女、儿童的关爱及合法权益的保护等给予高度评价和感谢,并邀请法庭工作人员一同吃午饭,法庭工作人员婉言谢绝。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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