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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法院宣判首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14-06-04 17:19:03


    2014年4月22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董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在信阳市平桥区甘岸办事处周边农村,将收购或在路上捡拾的死因不明的猫、狗,销售到信阳市新华市场商贩杜某、杜某某、杜某某(另案处理)等处,从中获利两千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收购并销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类动物,系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修正案(八)》设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罪的设置是从打击、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刑事犯罪角度出发,对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秩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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