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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母亲索要儿子抚养权 未能提供有利证据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6-04 16:45:39


    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后,由于母亲没有抚养能力,遂将儿子交给父亲抚养,并约定如今后母亲条件好后,父亲应自愿将儿子抚养权交给母亲。5年后,母亲自认有条件抚养儿子,遂以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儿子成长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归母亲。6月4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后,因母亲朱某未提供其具备较好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来变更儿子抚养权的证据,故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和肖某于2002年结婚,2008年生下儿子肖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09年11月20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肖某某由男方抚养,女方有探视权,如今后女方比男方条件好,有能力抚养儿子肖某某,男方自愿将监护权转交女方。现如今,原告朱某以自己条件较好,被告肖某再婚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婚生子肖某某抚养权归原告朱某所有。

    被告肖某辩称,儿子肖某某自出生至今一直跟随被告一家在南阳市生活学习。现已年满6岁,有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原告自2009年11月20日和被告离婚,未主动要求抚养孩子,更未支付孩子抚养费,原告明显缺乏抚养能力,且没有自有住房,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因此不符合变更抚养的法定和约定条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子女抚养问题案件,应当依照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5年后,原告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法定事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能够担当抚养教育义务,故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张法官表示,父母离异,最大的受害者恰恰是孩子。双方离婚宣告了一场婚姻的结束,而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另一场“战争”也随之而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及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因此,父母在争夺抚养权时,应该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出发,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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