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商丘市睢阳区两名留守青少年溺水身亡,溺亡事故的发生,不仅是家庭的悲剧,同样也给河道、水库、水塘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带来了相应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同时也为社会带了不稳定隐患。
为汲取此类事故教训,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9年以来审理的涉及留守青少年溺水案件情况进行了总结分析。经过分析发现,留守青少年溺水事故存在“四多、四少”现象:
一是从溺水死亡的对象来看,14岁以下的中小学生居多,高中以上学生相对较少。所调研的22起案件中,共溺亡青少年28人,其中14岁以下的24人,占85.7%,14岁以上的4人,占14.3%。二是从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时间来看,夏期发案多,其他时间发案较少。所调研的22起案件,全部发生在5月-7月。三是从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场地来看,发生在农村堰塘、沟渠、积水塘和城乡大湖、水库、护城河等场所居多,发生在固定的游泳场所较少。四是从溺水死亡的家庭背景来看,远离父母监护的留守青少年居多,而父母在家监护严格的则相对较少发生溺亡事故。在溺亡青少年中,有23名死者为留守青少年,占全部死亡人数的82.1%。他们的父母外出务工,无暇照看子女,其他监护人又疏忽了安全管护,导致悲剧的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安全监管,切实尽到警示义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排查危险河、湖等水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在隐患突出的重点水域、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并加强日常巡防,及时制止未成年人在危险水域游泳、戏水。二是建立应急机制,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水域面积较大的使用和管理者要制定完善处置溺水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车辆、船舶、救生圈、长绳等必要救护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少溺水事故的发生。三是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向学生普及安全知识;家庭和村居委会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暑期对未成年子女的看管,杜绝溺水事件发生。四是发挥职能作用,增强延伸服务内容。法院要妥善处理此类纠纷的基础上,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积极作用,建立家校联系卡,实行安全风险告知,对中小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