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6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轿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濮阳县八公桥镇某村村东时,与骑电动车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吕某相撞,致吕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见现场没人,也没有停车继续向北行驶了有几百米,停下向南看,见有人去现场,心里害怕就开车走了。孰不知此时张某的车牌照遗落在现场,后被害人家属报了警,很快将张某抓获归案。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发生重大事故驾车逃逸,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