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在其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入狱。近日,西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潘某于2013年2月27日至2013年3月22日先后八次窜至西华县址坊镇、逍遥镇等几个村庄,入户盗窃不同型号两轮电动车八辆。经鉴定,电动车共价值1215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将赃款退出,可以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