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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三轮无辜受伤 法官调解助其获赔

  发布时间:2014-05-30 15:16:00


    乘车回家,路遇车祸,祸及殃身,赔偿未果,法官调解,助其获赔,握手言和,平息纠纷。家住平顶山石龙区大庄工人村的谭某某将段某某、李某某起诉至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诉称其二人因交通事故未对自己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要求法院判令段某某、李某某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共计23455元。5月28日,经石龙法院法官主持调解,谭某某当庭顺利拿到了赔偿款。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19时47分,谭某某乘坐段某某驾驶的客运机动三轮摩托车回家,行至石龙区韩良路朱家坡路口处时,三轮车撞到由李某某违章停放在路右侧的重型自卸货车左后尾部,造成谭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石龙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段某某、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谭某某多次找段某某及李某某提出因事故产生的赔偿事宜,段某某、李某某二人均未对其赔偿。

    为了及时维护谭某某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首先分别与案件当事人进行了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对其作思想工作,随后召集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后开展了三次调解,5月28日,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段某某、李某某当庭支付给谭某某赔偿款10000元。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乘车与行车过程中,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及因事故产生的住院、误工等固定证据,及时主张自己的索赔权利。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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