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后埋下祸端,夫妻双方婚后琐事不断,争吵升级,妻子带着刚满百天的女儿不知所终,杳无音讯。三年后,心灰意冷的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5月28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蓝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蓝某在打工时候相互认识,遂确立了同居关系。 2011年2月14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1年3月20日生下女儿刘某某,现随被告蓝某生活。由于双方草率结婚,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生活细节等差异较大,致使双方婚后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争吵。 2011年7月23日,蓝某带着刚过百天的女儿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信,婚姻名存实亡,双方分居至今。为此,刘某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名存实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蓝某未到庭参与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蓝某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孩,后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11年7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许原、被告离婚。分居期间婚生女一直随被告生活,故原、告离婚后婚生女仍应随被告生活为宜,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为宜。由于被告未到庭,双方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待被告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双方的财产部分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