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如愿承包土地,李某等四被告人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案发后四人均批拘在逃,后投案自首。2014年4月,西华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等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14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拿粪叉、木棍等工具,窜至西华县西华营镇谷北中队承包土地的陈某某等人在地里的住处,随意殴打、辱骂陈某某、袁某某等人。2011年8月份,四被告人投案自首,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四人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四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