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孟州法院审结一起涉及留守儿童在校园遭受意外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年仅九岁的张小孟(化名)家住孟州市西部岭区,父母在小孟五岁时,就南下打工挣钱,小孟由爷爷奶奶照看。2014年春季开学的第一天中午放学后,小孟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和小伙伴们结伴在学校后的操场上玩飞盘时被飞盘击伤头部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和脑震荡,小孟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
就相关赔偿问题小孟的家人与学校及一同玩耍的小朋友们的家长协商未果。为此,小孟的父母通过律师将学校和小朋友的家长均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及其余小朋友的家长共同赔偿小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余元。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系涉及“三留守”人员中的留守儿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立即组织原、被告双方先行调解,告知学校对在校学生不仅要承担教书育人的义务,而且也要对在校学生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告知与小孟玩耍的同学的家长共同危险行为及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告知小孟的父母对小孟应尽的监护义务。经过一天的调解,最终小孟的合理损失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了合理的分摊,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将赔偿款给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