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女,现年39岁。自2005年至2013年12月1日期间,在舞钢市辖区开设一家名为“家家乐”的蛋糕房,其在制作蛋糕的过程中加入过量的泡打粉,导致销售给消费者的蛋糕中铝残留量超标。经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在陈某某处提取的蛋糕样本中铝的残留量为380mg/kg,严重超标(国家安全标准为≤100mg/kg)。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法律规定和该院审理该类案件先例,被告人将要被判处有期徒刑,而且是实刑。但是,法官在审理该案期间了解到:在被告人犯罪期间,其丈夫孙某某迷恋赌博,欠下外债,长期在外不归,陈某某系留守妇女,而且,被告人在2013年2月份与丈夫离婚,独自抚养两名子女(一名女儿现年仅四岁)。审理该案的法官从刑罚惩罚功能、教育感化功能及司法人文关怀等角度综合考量,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决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该院受理此类案件以来首次适用的缓刑判决。
宣判后,陈某某当场表示法院对自己的判决体现司法的温情,通过这场经历,自己将重塑自己的心灵,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后来,当了解到陈某某已到某幼儿园当一名老师时,审理该案的法官对其进行回访。当到该幼儿园时,法官看到陈某某正在认真地给孩子们上课,讲台下包括其四岁女儿在内的幼儿们正在聚精会神的听课、开心的做游戏。看到此景,法官心里感到无比地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