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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企业老板触刑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4-05-27 16:59:14


    王某系一企业老板,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54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被检察机关指控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日前,西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西华县某企业老板王某拖欠郭某某等54名工人工资86634元。2011年至2013年郭某某等人多次找被告人王某索要无果,期间被告人王某将公司库存的40多吨成品卖掉,谎称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后未发放。2013年7月,经西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后,被告人王某仍拒绝支付。在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刑事拘留后,才支付了其所拖欠工人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某在被刑事拘留后及时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遂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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