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在西华县某镇开办一个生产调味面制品的作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馋嘴棒”,通过检验,“馋嘴棒”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
近日,西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