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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南阳探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

发布时间:2014-05-26 08:08:46


    本报讯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并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出台了《关于完善行政诉讼异地指定管辖制度的意见》,对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进行探索。

    《意见》本着方便群众诉讼原则,将全市13个基层法院分为4个司法片区,异地管辖的案件原则上在各司法片区内交叉进行;规定案件先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然后报中院立案庭转交行政庭审查,再由市立案庭按片区指定到其他法院管辖。

    《意见》特别强调,副处级以上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实行异地指定管辖;原告起诉时提出异地管辖请求的,受案法院也应报请中院决定;原告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审理为由或管辖法院不受理为由直接向中院起诉的,中院可直接决定指定管辖。《意见》要求被指定管辖法院应尽可能地将开庭地点安排在起诉人所在地或被告方所在地,并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全年各院异地管辖案件数不低于收案数的40%;巡回审判数不低于指定其管辖的案件数的50%。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5-23 4版 王  彬 刘冰心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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