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4万元欠条,原告说没有还,被告说已经还款,各持一词,法官明查秋毫,辩清是非。5月22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孙源要求被告刘涛、张莲还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孙源和被告刘涛、张莲系朋友,两被告因经营茶楼缺少资金,两人于2011年6月30日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并写下了欠条。2014年3月,原告称多次向被告追要欠款无果,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而收到起诉状后,两被告却非常震惊和愤怒,并辩称欠款早已分多次还清,有后续欠条和收条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对原告提出的2011年借款四万元事实不持异议,但2012年2月,被告已经还了部分借款,还余18600元未还,便又出具了一张新的欠条:“欠条,今欠孙源18600元,2012年5月1日还清,由刘涛和张莲所打40000元‘欠条’作废。2012.2.19。”之后被告又提供了收条及证明七份,证明被告又分几次陆续偿还了17600元,原告声称的40000元欠款早就还清。听了被告的答辩,原告又解释说,2012年的欠条中的18600元已经还过了,但40000元没还,18600元和40000元根本不是一回事。后法院依被告请求传唤了证人刘丽,证人和原被告双方都是朋友,其向法庭详细说明了多张欠条和收条、证明的由来,事实正如被告所言。但原告仍不放弃,虽承认了被告提供的收条和欠条、证明的真实性,但仍认为依2012年2月19日欠条所写,被告只有在2012年10月之前将18600元还清时之前40000元的欠条才作废,被告未能做到,所以40000元的欠条仍是合法有效的。
法官仔细查阅双方证据,并结合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认为虽然被告给原告出具40000元欠条,但后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了欠18600元,40000元欠条作废的条,而且原告在被告偿还了3100元后也出具了下欠15500元,40000元作废的条,这说明,原、被告双方对40000元欠条作废,欠18600元达成了一致意见,而后来的收条、证明及中间人的证人证言已证明被告还清了上述欠款18600元。关于原告所称40000元欠款并未作废,被告仍应按40000元偿还的说法,法院认为,因该条上并未明确写明2012年10月份还清是40000元欠款作废的前提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该项理由不予采信。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0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孙源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