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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亚硝酸钠煮卤肉 济源一摊贩被追刑责

  发布时间:2014-05-21 16:55:20


    为了卤肉长时间色泽亮丽,味道鲜美,济源市一熟食摊贩非法添加亚硝酸钠,制成卤肉出售,结果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月20日,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对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12月份,聂某某开始在济源市济水大道与西一环交叉口经营卤肉店。自2013年2月份开始,聂某某为了让制作出来的卤肉颜色鲜艳,在卤肉时加入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亚硝酸钠。截至2013年7月18日,聂某某使用亚硝酸钠制作并销售的卤肉共计400余斤,经营收入7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聂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卤肉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亚硝酸钠,并将加工后的卤肉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聂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聂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济源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聂某某非法添加亚硝酸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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