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朋友之邀去歌厅唱歌,酒高兴奋无故推错其他包厢门,遭到驱赶,为了面子,叫朋友踹门出气,惹恼对方,朋友不力,被打轻伤。5月16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小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8月2日晚,被告人赵小明及其朋友在栾川县某镇幸福街糖果KTV666房间唱歌玩耍,受害人王苑及其工友与段小辉在糖果KTV102房间玩耍。当晚9点多,段小辉酒后两次无故推门进入糖果KTV666房间,遭到赵小明驱赶,段小辉心生不满,随即找来王苑为其出气,二人踹开糖果KTV666房间的门,与赵小明争吵并相互撕扯至房间外面走廊,王苑先向赵小明脸上打了一拳,赵小明用一根空心不锈钢拖把打了王几下,后被双方同行人员拉开至糖果KTV大厅门口,事态基本平息。此时段小辉趁赵不备,拿起茶几上的玻璃烟灰钢突然朝赵小明额头上砸去,致使赵血流满面。赵误认为是王苑所谓,便追赶正向外跑的王苑,追至糖果KTV大门外左侧菜地边时,王苑倒在地上,赵小明顺手捡起地上的碎空心砖朝王苑头部连砸数下,致王苑头部损伤,创口累计12.5cm。后经有关部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苑的头部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赵小明已与被害人王苑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付现金5万元,并已履行,被害人王苑对被告人赵小明表示谅解。
栾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小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小明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属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