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院长柳斌亲自调解了一起原告杨某诉被告信阳市百家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3年6月12日,原告杨某在被告位于信阳市浉河区北京路与中环路交叉口的百家顺分店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入住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髁骨折,行石膏外固定,住院13天,2013年6月24日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被告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原告伤情经信阳德正法医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两处十级伤残,根据残情晋级原则,应评定为九级伤残,当事人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6505.48元。
浉河区法院坚持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该院院长柳斌亲自参与案件审理,审理中,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与主审法官姚保国一起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信阳市百家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杨国芝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合计58000元,双方别无纠纷,全部款项一次性给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