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的青年王某声称到开封游玩丢了背包,无奈才采取抢劫他人财物的手段,冲动下酿成苦果,但法不容情,被告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痛代价。5月19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2月19日早上8时许,在开封市鼓楼区包公湖北路边,被告人王某突然从被害人李某身后用左手捂住李某的嘴,将其摔倒在地,并进行威胁。被告人王某将李某所带的挎包抢走后,逃跑至商业大院南口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王某身上搜出一把刀及被害人李某的挎包。经查,挎包内有现金175元,步步高手机S12一部。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9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