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三留守”现象在司法层面反映出的问题,结合新县劳务输出发达之县情,新县人民法院展开调研和分析。综合2011-2013年该院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中涉及“三留守”人员的案件信息数据,分析出如下主要问题:
留守儿童易成为“问题儿童”。受监护、教育、辨识能力、心理发育等因素的影响,留守儿童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比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该院三年来共查处留守儿童犯罪案件42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总数的40.3%。其中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占90%左右。
留守妇女易“被离婚”。男性务工者在家人的催促下早早的相亲、草率结婚,尚未建立起稳固的感情基础便又外出务工。在城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冲击和影响下,传统婚姻家庭观发生动摇,遇到外界诱惑或者婚姻问题时,又选择草率离婚。该院三年来共审理离婚案件671件,其中涉及留守妇女的424件,占63.2%,且呈逐年增长趋势。而在离婚诉讼中,女方在请求过错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方面往往因证据不足或不采信而居于劣势。离婚后,女方的抚养权、探视权也难以实现。
留守老人赡养“三缺失”。 大多数留守老人的生活费仅够满足生活,遇到生病吃药犯愁,近年来的赡养纠纷也多与此密切相关。老人们精神方面也缺乏慰藉,空虚孤独。
针对留守儿童:完善监护制度,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责任,明确父母的监护职责不仅包括支付抚养教育费用,还有探望、照顾孩子的生活、以良好品行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义务。完善委托监护制度、对监护人的监督制度、组织监护制度等辅助监护制度。制定 《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切实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纳入其中,以便更有针对性的加强保护。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成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对留守儿童遭受不法侵害的惩罚力度。
针对留守妇女:进行普法教育,提高留守妇女的诉讼能力。不懂法是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下的重要原因,各村镇可以定期举行法制讲座。降低过错损害赔偿证明标准。对“与他人同居”这一事实的证据采信上要从宽把握。保障留守妇女的申请调查取证权。对于那些有特殊身份限制的人才能看到的证据,如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女方需要法院协助调查取证。
针对留守老人:认真贯彻执行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真正做到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通过对留守老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教会他们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再婚权、被赡养权、物权、赠与权等各项权益。为留守老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设立“12348”老年人法律咨询热线或者老年人法律援助联络站,以社区为单位开展老年人的法律咨询、调解、代书等工作,使老年人维权有道。此外,建议党委和政府部门着力加强社会层面的努力:如立足所需,对三类人员分别开展帮扶活动;通过转移支付手段,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加快推进城乡二元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