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诉前保全工作,濮阳县人民法院针对该项工作重点进行三项“审查”。
一是审查程序严格化。濮阳县法院立案庭在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办案法官严格审查案件的真实性、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案件胜诉的可能性等,以确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性,避免了审查流于形式、不必要保全较多现状的发生。
二是审查担保方式严谨化。《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是要求诉前保全的申请人都应当提供担保,立案庭在研究决定提供担保的方式及数额时,从申请人的赔偿能力、案件的实际情况、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及拟采取的保全措施等多方面进行考虑。属于司法救助对象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若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研究可酌情减少提供担保。
三是审查保全内容明细化。濮阳县法院规定对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列明的保全财产应有详细情况、数额或价值,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当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时应提供与申请人相当价值或数额的反担保,把诉前保全的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