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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中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信访苗头案件

  发布时间:2014-05-19 09:06:31


    近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可能引发当事人越级上访的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努力调解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某建材厂劳动争议一案中,2013年3月,因濮阳市某建材厂的砖窑需要维修,便委托某村民谷某为其招纳维修工人10人,并约定大工每天150元,小工每天100元,工作时间为3天。刘某得知后应征前去参与维修工作。2013年3月30日下午开工,刘某在修窑时受伤。刘某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构成工伤,建材厂应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其损失。而濮阳市某建材厂则认为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该案双方当事人对抗性强,矛盾激烈。

    因上诉人法律知识欠缺和一审的败诉,使其认为维权无望,进而在立案庭受理上诉之初就将“怨气”撒在法院身上,于今年1月中旬连续多日组织其家人在濮阳中院大门口采取静坐、围堵等方式严重扰乱办公秩序。受理上诉后,立案庭及时将案件和卷宗转入民三庭。承办法官随即确定了开庭日期,精诚引导上诉人平复心情,放弃极端行为,真正相信法院,走向正常的诉讼维权渠道。

    随后的时间,上诉人情绪多次发生波动,多次表示要赴省进京越级上访,要去中央巡视组信访。民三庭孙立新庭长和合议庭成员从中做了大量的疏导工作,一方面,多次深入上诉人家中,主动沟通,并耐心听取心声。在逐步稳定上访人情绪的基础上,引导其端正心态,重树信心,理性维权,合理有序反映诉求。另一方面,多次与被上诉人联系,结合本案案情,释法析理,即使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对于刘某的人身损害,濮阳市某建材厂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诉讼成本,民三庭法官通过大量的疏导工作,一点点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最终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被上诉人同意经法院调解支付上诉人各项补偿费用16万元,上诉人欣然接受,成功化解该案。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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