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4岁的吴小根命苦,三岁时没了爹,翌年娘也嫁了人,从此吴小根就和爷爷、奶奶、大伯一起生活。爷爷、奶奶心疼这个缺爹少娘的孩子,1997年10月份,爷爷主持召开家庭会议,并达成一纸协议:爷爷家的所有家产以后有吴小根继承。吴小根长大成人、成家立业,爷爷、奶奶也相继过世。还是农村户口的大伯吴志礼由于常年在市里做小意,在本村没有建房,也没有另申请宅基地。
2013年11月份,在未和大伯商量的情况下,吴小根决定要把老院的房屋及院墙翻修一下。大伯听到消息后,赶了回来,伯侄俩为此大闹了一场,伯父认为1998年的家庭会议的意思只是明确了老院的房屋、树木等财产可任由吴小根优先挑选、优先居住,但是想在宅基地建新房则不能私自做主,毕竟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还是小根的爷爷的名字。吴小根则认为,1997年的家庭会议已经明确指出老院的家产全归自己所有,别人无权干涉。
2014年1月份,气愤不已的吴小根拿着家庭协议,“理直气壮”地把伯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停止对自己盖房的干涉。
开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因此,根据家庭协议,吴小根虽然有权继承并使用、处置老院中的一切财物,但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吴小根可以继续使用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其伯父同样也可以使用该宅基地,双方应当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进行分别确权,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双方没有对宅基地分别确权,原土地登记机关也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之规定,双方在使用或处分宅基地时应共同协商。
依照法律规定,吴小根拆旧房建新房的行为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点评: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生长在宅基地上的树木等则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因此,吴小根的 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