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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住建局与梁园区法院共商房产登记新举措

  发布时间:2014-05-15 17:10:09


    5月14日,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产权交易处副处长刘须华一行3人,专程到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座谈方便办理房产登记新举措。双方通过协调,就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具体措施达成共识。同时,针对群众办理房产登记如何办理有关手续,提醒广大群众知悉,以免办证时往返跑冤枉路。

    座谈会上,产权交易处针对法院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房产过户协助执行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开展之际,从方便群众办证的角度出发,促使案件尽快执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等方面,双方达成了共识。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据此,房产证是目前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重要凭证之一。但在现实中,由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条件多,要求严,以往群众来来回回跑数趟,也无法办完相关手续,造成了群众对房产登记部门“事难办”的误解。实质上,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有严格的法律和政府文件要求,如果违规办理了登记手续,相关人员还可能受到党政纪直至法律的追究。因此,房产登记部门严格把关,严格登记的行为,既是对前来办证的群众负责,也是对本人职务行为负责的表现,恳请广大人民群众给予充分的谅解。

    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涉及的部门较多,即有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也有住建部门,哪一个部门的手续办不完,都会影响到最后的房产登记。特别是涉及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的规定,不仅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房产证前需要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交纳使用费,包括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房产过户的,也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交纳使用费。

    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精神,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一)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暂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三)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二是依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土地管理做好土地利用工作的意见》(商政[2009]63号第4条)的要求,根据房屋所占用土地的性质,属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交纳费用。凡属执行案件中涉及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性质改变的,产权交易处工作人员应告知前来办理的人员,要先行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交纳费用,而后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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