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弟弟将其以父亲名义购买的一套房改房卖给姐姐,姐姐支付房款后居住至今。如今,房价疯涨,弟弟觉得房子卖亏了,想要回房产,遂以种种理由不愿将房产过户,姐姐无奈之下将弟弟告上了法庭。5月15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原告田某与被告田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田某某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田某与被告田某某是姐弟关系。1998年12月,姐姐田某与弟弟田某某经口头协商,由弟弟将其以父亲名义购买的房改房一套转卖给姐姐所有,姐姐田某当时支付了房款7000元,弟弟田某便将房子交付给姐姐占有使用至今。
2005年前后田某和田某某的父母先后去世。当年,姐弟俩又补签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房屋归田某所有,田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田某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田某要求被告田某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但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推脱至今。无奈之下,田某便将弟弟田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被告履行协议,将房产过户给原告。
案件审理中,被告田某某辩称,转卖房产属实,但现在房价猛涨,卖房子的时候考虑欠妥,卖亏了,现在不想卖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诉争的房产虽然是被告以其父亲名义购买的房改房,但原、被告在98年时就口头约定将该房产由被告转卖给原告,当时就已经房款两清,原告也居住至今,原、被告父母去世后,双方又补签协议,对买卖房屋行为加以确认,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后,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应当进行物权变更登记,被告田某某作为出卖人应当配合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在房屋交付后,又以房屋卖亏了为由,不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行为是不当的,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田某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