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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是一对早年丧偶、晚年再婚的夫妻。张某婚前有一个儿子,张某死前留有遗嘱,该遗嘱主要内容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均交由其儿子继承。王某认为,张某的遗嘱中处分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全部无效,并要求一并继承张某婚前、婚后财产。请问是否合理?
读者:蔡楷
蔡楷读者:
王某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遗嘱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本案中,张某遗嘱中处分了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并不影响其遗嘱中其他内容的效力。也就是说,张某在本案中遗嘱处分的法律后果是:其对个人婚前财产及个人婚后共同财产中其本人部分的处分有效,上述部分的遗产应有其儿子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