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然而被告人周某却偏偏违反这一常识,不但没有驾驶证,而且酒后开车,结果行驶途中将行人撞伤,后悔不已。4月2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2014年2月15日18时25分左右,被告人周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S32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47公里+30米处时,一时失控将行人焦某撞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受害人焦某的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周某100毫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2毫克,系醉酒驾驶。3月4日,被告人周某与受害人焦某经公安交警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周某赔偿焦某医疗等费用20000元(当日给付)。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周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