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汝南县三里店乡农民杨某在县城温泉小区购置一套房产,经过2个月的精心装修,准备秋后入住,但不想连生变故,兴奋之情一扫而光。这一切缘起楼上装修,2013年10月的一天,杨某到装修的房屋内打扫卫生,一开门惊呆了,只见自家屋内水波粼粼,墙壁和家具、隔断、扣板湿淋淋的,门窗吊顶和灯具均一定程度损坏,不好,楼上漏水了。杨某赶紧上楼去查找原因,原来楼上邻居家正在装修,水管还在漏水,与房东汪某电话联系,汪某却称自己在外地,装修包给装修公司了,与自己无关,且自己在装修时与装修公司协商好,若出现一切事故,均由装修公司负责,要杨某去找装修公司解决。装修公司却称,漏水系安装的自来水加压泵质量不合格,导致漏水,与公司无关,要杨某找卖水泵的理论。
这样推来推去,三方多次协商无果,2014年2月,杨某将楼上邻居汪某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4万元。
经法院委托驻马店某评估事务所对原告房屋内损坏物的价值进行评估,2014年2月24日,该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认定受损资产评估值为16069元。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因疏于管理,自家水管漏水,导致楼下杨某房屋和屋内设施部分损毁,应对杨某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杨某的经济损失,经评估为16069元,故汪某应按照评估结果赔偿。评估费用,应由汪某负担。杨某请求搬家、租房等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汪某辩称系他人过错致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纳。5月5日,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规定,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汪某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某财产损失160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