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影响人们幸福感指数的一个因素,从安徽阜阳奶粉事件到三鹿奶粉事件,从瘦肉精猪肉到染色馒头等,已经逐渐成为当前人们谈论最多的话题之一。以笔者所在的内黄县法院为例,2011年—2013年三年期间该院审结85起“毒腐竹”、“地沟油”、“毒豆芽”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其中有72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加工生产主体是农村小作坊,占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84.7%,由此可见,农村加工生产食品安全问题日趋严重,应引起高度重视。为此,笔者对该类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其增多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村加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导致该类案件直线上升的原因有两方面,其中一方面是经营者在巨额利润的诱导下,顶风作案,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力度和司法打击力度,依法移送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
2、犯罪对象主要集中在餐桌食品且品种多样。该类案件主要集中在人们餐桌上常见的一些食品,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进行加工制作和销售,还有就是加工一些“腐竹”、“食用油”、“豆芽”等一些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餐桌常见食物,严重威胁甚至侵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3、被告人多以家庭为单位。该类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是农村本地人,生产规模普遍较小,多采取家庭式的小作坊经营,像“毒豆芽”作坊基本都是夫妻在家中经营,再有“毒腐竹”就是全家人齐上阵,流线式的分工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予以生产。
4、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恶劣。犯罪分子大多为了牟取暴利,铤而走险,为了使加工的食品看相好、增长快往往大量加入违规添加剂,有的甚至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造假手段恶劣。从审结的72起案件来看,犯罪分子将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高效防腐粉“6-苄基腺嘌呤”等作为加工“毒食品”原材料,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农村加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增多的原因
1、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在中国的广大农村,人们法治意识普遍不高,再加上在巨大利润的引诱下。有的当事人认为添加少量有害物质对人体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有的当事人心存侥幸,认为生产加工地点、手段比较隐蔽,不会被行政机关查处;有的当事人为追求更高经济利益,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影响食品质量,严重违害人们身体健康。
2、大部分农村小作坊缺乏相应加工生产资质。由于中国大部分农村还不太富裕,生产加工条件还相当简陋,加工生产的原材料存在安全问题,且加工生产场地不具备冷藏、消毒、储存等必要食品安全卫生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
3、加工生产地点一般具有一定隐蔽性。绝大多数食品加工生产地点设在偏远农村或者相对偏僻不被人注意的地方,加工生产地点比较隐蔽,不经过长期的摸排、调查很难发现。
4、相关行政部门监管力度不够。相关行政部门存在监管漏洞,对加工生产食品“黑窝点”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黑窝点”不断增多;对食品生产、运输过程的检查、监测、质检不严格,致使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
三、解决农村加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增多的对策和建议
1、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为进一步增强人们法治意识,提高人们鉴别有毒有害食品的能力,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法院可以定期联合工商、卫生、税务等行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宣传活动,主动深入社区、农村,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小微食品加工生产企业送法活动,增强食品加工生产企业的自我约束,促使企业自觉规范加工生产行为。进一步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经常通过媒体曝光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消费者维权案例,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2、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建议立法机关完善相关立法,在注册资金、场地等方面提高食品加工生产企业的设立标准,提高食品加工生产主体的入市门槛。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加大对食品加工生产企业资质的审核力度,保障企业具有正常的加工、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加工生产资质,确保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3、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扩大执法监督部门的信息来源。完善食品检测网络体系建设,建议食品监管机构在食品加工生产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超市等流通环节,配备相应的产品检测设备,实现对食品质量的快速检测,保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达到卫生安全标准。
4、健全食品安全防控机制。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建议法院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对接,降低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入罪门槛,对食品安全犯罪坚决从严从快予以惩处。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行政部门完善监管、预警、检测机制,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构建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同时,建议行政机关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坚决清除无证加工生产食品的“黑窝点”,从源头上消除有毒有害食品的产生。
5、加大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处罚力度。法院针对审理的有毒有害案件,要严格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加大有毒有害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罚力度,同时有针对性的挑选在本地区有影响力的案件,到案件高发地区进行巡回审判,震慑违法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