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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妇女前夫去世 向继母索要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4-05-08 11:39:13


    5月8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留守妇女在前夫去世后,向其孩子继母索要抚养权的案件。最终,法院同意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刘丽娟子2003年与张敏芝结婚,刘丽娟子与张敏芝都是事业心很强的人,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2004年12月21日儿子张佳缘的出生并没有停下两人追求事业的脚步。转眼匆匆数年过去,刘丽娟子与张敏芝都取得了满意的职位和丰厚的薪酬,由于疏于沟通交流,两个人的感情生活却也悄悄走到了尽头。双方对财产归属没有异议,却都争着抚养儿子,只得走上了法庭。由于刘丽娟子老家在农村,且张敏芝经济情况又比燕子稳定,所以2009年5月法院把孩子判给了张敏芝。2012年7月26日张敏芝与黄英在新乡市卫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谁知2014年1月11日张敏芝在出差的路上出车祸死亡。张佳缘在张敏芝与刘丽娟子离婚后一直随张敏芝共同生活至其去世。张敏芝去世后,刘丽娟子就将张佳缘接走,与其一起居住。但张佳缘的继母黄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她认为决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的因素在于能否给孩子提供稳定、良好的生活、学习等成长环境;张佳缘现在已年满十周岁,为避免因变更抚养权对其生活、学习、成长造成不良影响,法院应当征求张佳缘本人意愿,以此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在本案审理中,张佳缘表示愿意随其亲生母亲刘丽娟子一起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敏芝与原告刘丽娟子离婚后,张佳缘随张敏芝共同生活,张敏芝去世后刘丽娟子将张佳缘接走,与其一起居住。本案审理中张佳缘表示愿意随其亲生母亲刘丽娟子共同生活。张佳缘已年满十岁,随谁生活应尊重其意愿。原告刘丽娟子要求判决张佳缘归原告抚养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张佳缘变更为由原告刘丽娟子抚养。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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