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的刘某是一名无业人员,且因盗窃有犯罪前科。他看到销售豆芽市场行情比较好,收入可观,便开始在自己家中生产豆芽销往山城区批发市场。然而,豆芽保存时间短,极易腐烂,刘某便想了一个自以为很“聪明”的办法。2013年10月以来,他购买了大量的”消毒水”添加到豆芽中,使生产出来的豆芽毛根少、不易烂,且外观看起来比正常生产的豆芽颜色鲜艳。案发后,刘某共生产销售豆芽100余斤。经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刘某生产涉案豆芽样品中含有不得作为食品加工助剂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纳,且此种成分对人体有危害。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豆芽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链接:《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