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审判管理的重点年,而案件信息管理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案件信息是审判质效、执行、涉诉信访考核指标数据的主要来源,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案件管理的基本元素,而案件信息质量是考核指标数据的根本保障,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基石。对案件流程各环节的信息管理,保证《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案件信息质量就保证了各种数据,而保证案件信息质量的关键是有专人有组织地管理案件信息。目前法院实践中存在严重的轻视甚至抵触《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案件信息,出现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甚至错误,造成考核指标数据无保证的现象。所以建立一支以案件信息管理专员为主体专业化的审判管理队伍,专门进行案件信息管理,提高案件信息质量,提高审判管理水平是适时和必要的。
一、设置与职责
(一)设立案件信息管理专员,组建专业化审判管理队伍
各业部门设立案件信息管理专员职务。专员是审管办的组成人员,与审管办一起共同组成专业化的审判管理队伍。具体到全院来说,立案部门设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信息管理专员各一名,其他各业务部门设案件信息管理专员一名。
(二)案件信息管理专员和审判管理队伍职责
案件信息管理专员专门负责全院案件信息管理,保证案件信息质量。各业务部门案件信息是全院案件信息的一部分,专员代表审管办对该部门案件信息进行管理,保证该部门案件信息质量,完成该部门司法统计任务,保证该部门各项指标数据均衡达标,从事涉及本部门的审管办其他工作。
案件承办人是案件信息的操作者和质量的责任者,案件信息管理专员是本庭案件信息质量的监督、管理、数据上报、必要时代录、修改者,专员对每个承办人的信息质量承担监管责任,庭长是本庭案件信息质量的总责任者,庭长对每个承办人和专员管理的案件信息质量和上报数据负总责。
审管办对每个业务庭每个环节点的案件信息质量进行流程监督和管理,对全院案件信息进行管理,并充分运用案件信息进行司法统计,完成所有的司法统计上报任务和我院质量效评估数据的提取,保证全院各项指标数据,完成审判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与其他职务和部门的关系
案件信息管理专员是专业化不是专职化。专员可以是庭长、副庭长、内勤兼任,也可以是专职人员。
案件信息管理专员在案件信息和审判管理中是审管办的一员,受审管办领导。专员在审判业务和业务庭事务中是业务庭一员,受庭长领导。专员在审判管理与审判业务发生冲突时,优先完成审判管理方面的事务。
三、管理对象和工作模式
案件信息管理专员的管理对象是业务庭内所有的案件信息。在案件信息方面,所有承办人的案件信息都是专员管理对象,都要接受专员的指令,按专员的要求录入和使用信息,庭长作为承办人时也要接受专员在案件信息管理方面的指令。
案件信息管理专员每个工作日对案件信息进行全程、流动、不间断地监管,对每个承办人是否按案件信息质量要求使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监管。案件承办人是其承办案件信息质量的承担者,负责本人承办案件信息的操作和管理,并因其怠于操作或操作失误所造成的信息错误、导致指标下降等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专员对承办人的工作状态和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发现,并督促承办人及时补办,在承办人出现不操作将造成严重后果或已出现严重后果时,先代为操作再提交审管办处理。
四、对案件信息管理专员的管理
案件信息管理专员对案件信息质量监管不到位,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一定后果承担责任。
专员和庭长对承办人的案件信息质量错误,与承办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庭长对专员的工作状况进行全程监督,对专员出现的工作不力或懈怠进行监督。审管办对专员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管,根据工作需要或庭长建议由审管办对专员进行该庭内调配或庭间调配。
设立案件信息管理专员,建立专业化的审判管理队伍进行案件信息管理和提高信息质量的过程也是推动审判方式改革进行审判模式信息化革命的过程,也是院长对本院审判管理权落实的具体手段和重要工具。此举措能提高案件信息质量,提高各项统计数据,保证案件质量管理,最终建立优质高效的审判管理秩序,保护审判独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