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孙某得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要在其村委会门口张贴限期履行公告的情况后,当即表示履行,急忙从孟津县赶到西工区,将5300元执行款交到法院。这是西工区法院“两公告”措施确定后第二天就见成效的成功案例。
2009年,家住新安县磁涧镇的孙某,承包了一个办公楼外墙粉刷工程。同是磁涧镇人的杨某在工地干活时,被孙某租用的上料机挂住,摔下板架受伤。经法院调解,孙某需赔偿杨某3万元。该雇员受害赔偿案于2011年4月立案执行后,法院多次做工作,但被执行人孙某并不积极履行,当年履行1.5万元后,就拖着不给;2013年履行3500元后,电话也不接,人也找不到,玩起了“躲猫猫”。
为顺利执结该案,西工区法院决定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限期履行公告、拘留决定公告,以邻里评判的压力敦促履行、提高执行效率。执行一庭法官深入孙某所在的村,准备张贴公告。孙某得知情况后,立即给法官打来电话说:“千万别贴,太丢人,今天上午就交钱。”于是,执行人员和孙某同时往法院赶。当天中午,孙某将5300元执行款交到法院,并对余款写下保证书。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5-6 4版 张玉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