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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与信阳华怡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04-30 08:39:15


    案情介绍

    案由:2011年7月,信阳华怡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固始县国土局交纳保证金600万元,并以1750万元的价格竞买固始县城关镇服装厂的土地。在双方签订成交协议书后,因信阳华怡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该宗土地非“净地”,双方成诉。原审判决后,固始县国土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开庭时间:2014-05-06 08:50

    开庭地点:省法院2号楼5楼13号法庭

    基本案情:2011年7月,信阳华怡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固始县国土局交纳保证金600万元,并以1750万元的价格竞买固始县城关镇服装厂的土地。在双方签订成交协议书后,因信阳华怡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该宗土地非“净地”,双方成诉。原审判决后,固始县国土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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