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4月,消费者范蕾在逛街时,看到一家服装店正在搞促销,范某便进店选购,看中了一件原价为750元的西装上衣。销售员告诉范某,这款上衣目前正在搞特价,价格只有300元,范某感觉比较合适,便买下了。回家之后,范某却发现上衣的后背位置有一个小洞,范某次日来到服装店要求退货,销售人员表示,范某购买的上衣是处理品,不在“三包”范围之内,所以不能换更不能退。范某说,当时商家并未说明这件上衣为处理品,也没有告知上衣存在的瑕疵。请问,未标明是处理品的商品有瑕疵能要求退货吗?
说法:
未标明是处理品的商品有瑕疵能要求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说明具有瑕疵的商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销售者应事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处理商品”是指存在某些缺陷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处理商品在销售时商家应事先向消费者声明,并且在发票上注明“处理”等字样,才可不修不退不换。“处理商品”区别于“降价商品”。降价商品与商品质量无关,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降价商品若有质量问题,应一律视为正常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服务。本案中,服装店销售的“特价品”在销售前未告知消费者商品有瑕疵,也没有在消费者购物凭证上标注“处理品”等字样。因此,服装店推出的“特价品”应理解为降价商品,同正常商品一样享受“三包”服务。